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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理论之一,被日本学者中义胜称为刑法理论上的“绝望之章”。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是对一般犯罪构成的一种修正,李斯特称之为犯罪人“后退的黄金桥”。因此,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就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同时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共同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对共同犯罪人的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中止,在判定的过程中却异议纷呈。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上一直适用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与单独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也应有所区别,刑法对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的意图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如果把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和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不加以区分,即使有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地放弃了犯罪,但只要其他犯罪人使犯罪达到了既遂,危害结果发生了,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样一来,无疑是不给共同犯罪人以放弃犯罪的机会,实际上也达不到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因此,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合理标准,统一司法适用,是很有必要的。笔者在坚持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基础性理论的前提下,对共同犯罪中止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对命题的研究以期能对共同犯罪中止认定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成立的一般条件广泛搜集材料,对命题有个总体把握。在此基础上对本次写作需要研究的地方进行深入挖掘;第二部分,参考多方资料,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前沿理论,介绍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和理论学说,剖析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不足,并以典型案例说明;第三部分是自己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思考,也是此次写作对于本人的意义所在。通过相关的理论介绍和阐明,我们可以重新解读共同犯罪中止理论,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建议在刑法第24条中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作为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依据。可以这样规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物理和心理的联系的,成立犯罪中止。同时根据是否采取积极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无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将共同犯罪中止分为四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