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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成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管理被纳入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子体制加以建设也呈现出明朗的态势,其中最为突显的管理模式即书记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实践得出的适合我国司法实务和未来发展取向的一种管理体制。但是在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模式下,法院书记员职责的确定和凝练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会对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产生着重要影响。书记员的职责定位在微观上影响着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分工与配合,在宏观上关系到法院人才队伍之结构性配套与布局,是审判权运行机制能否顺应我国司法规律,能否有序、高效运作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背景,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重要性;国内外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研究现状。文章认为,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之后,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书记员制度改革,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等,专门研究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较少,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第二部分为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现状的考察,从理论、立法、实务和监管几个层面考察法院书记员的职责现状以及法院书记员职责的监管现状,对法院书记员的职责考察要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进行,从而能够深层次的将法院书记员的职责现状分析透彻。第三部分为域外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考察,通过剖析美国、法国、日本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制度,与我国的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进行对比,得出书记员职责制度上的一些启示,如设立统一管理部门规范书记员职责的履行,细化职责的种类以促进审判的高效运行,准确定位职责以提高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能力。第四部分为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存在的问题,自从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也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职责混同、职责越位、职责错位和监督乏力。第五部分为书记员职责制度完善。立法上要完善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规定,除规定书记员具体职责外,还要规定书记员的晋升途径、考核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职权定位上要明确书记员是泛审判辅助型人才,是审判辅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具体职责集中在庭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庭审记录以及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其他工作;在奖惩及职务保障上完善对法院书记员的奖励监督,描绘出书记员的职业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