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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国际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保证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海洋运输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的滞后性,承运人在很多情况下被迫无单放货。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无单放货的概念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含义,概括了无单放货的成因与种类。然后分析了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及无单放货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章首先论述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种观点,然后提出无单放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及提单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集物权凭证和债权证券于一身的属性决定了其行为不能统一定性,应根据具体情况从逻辑上可能构成的责任属性上加以分析。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但在有些情况下则构成侵权甚或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并进一步探讨了承运人可能要承担的潜在的无单放货的责任及赔偿范围。 第三章主要论述承运人对其无单放货责任的救济与抗辩问题。在论述了承运人的追索权与保函对承运人的保护后,重点讨论了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国际公约,中国《海商法》是否影响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限制及免除;租约或提单中的免责条款;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交货等等,并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法律事由到底是否可以阻却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后分析了几个相关的问题,如有关不可转让提单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则提出了承运人减少无单放货损失方法及人们对解决无单放货的其他对策。 笔者希望通过这篇论文的研究,使承运人在不得不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尽量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其可能承担的责任,使承运人能适当而安全地适用无单放货。同时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实业家与学者对无单放货从实务与法律角度进行深层次与比较全面的研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便对我国海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司法公正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