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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拟用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研究跨境破产程序模式,从而论证我国跨境破产程序模式的构建问题,为我国跨境破产问题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目前国内大部分关于跨境破产问题的研究,都集中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上,对于跨境破产程序的关注相对较少。但是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跨境破产程序来实现的,尤其是我国破产法第五条在确认了我国破产程序具有域外效力之后,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来保障这一效力的顺利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跨境破产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对外投资和国际贸易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这引发了对跨境破产程序的需求。然而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实践中解决跨境破产问题无法可依,迫切需要对跨境破产程序进行规定。历史上跨境破产程序呈现出三种模式,即属地主义模式、普及主义模式和实用主义模式。本文认为,由于实用主义模式不但能够保护我国利益,还能有效地协调跨境破产相关国之间的利益,同时为债权人提供公平的清偿平台,因而应当被我国采纳。然而,通过对实用主义模式下三种典型立法--美国破产法304条、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和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实用主义模式下的破产程序在破产管辖权、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平行程序之间的协调以及外国债权人的保护这些方面部有具体的程序安排。而我国目前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结合上述立法,对我国关于破产管辖权、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平行程序之间的协调以及外国债权人的保护这四个方面设想了初步的具体的程序规则,以有效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和实现跨境破产上的国际合作,进而促进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及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