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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各自有自己的概念、范围和特征,通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平行状态。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未完全完成的特殊时期,所有制形式较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往往存在一些商业秘密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尤其是在高科技产业、国防建设等领域,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关系到我国的重大经济利益甚至国家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国资委2010年也下发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严格保护;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是对于国有企业中商业秘密转化为国家秘密的具体程序规定模糊,转化后国家如何对企业承担补偿责任也没有规定。笔者通过对域外法进行考察,英美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虽然没有国有企业,但是也有类似的制度,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也上升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比如公共利益抗辩规则;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也规定了相关内容。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文献分析的方法等,剖析了国有企业中商业秘密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时将该商业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来保护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对于此类商业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的转化程序、转化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补偿责任等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