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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活动是公司重要的一项经济活动,最终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司投资并未达到最优状态,出现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现象。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司融资存在普遍特殊性,当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时会导致公司存在外部融资约束,公司可能无法获取足够外部资金投资较好项目时,此时投资支出会较大依赖于内部现金流(在本文中称之为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另一方面代理问题存在,管理自由主义使得管理层操纵更多的内部自由现金流,因此他们会不断的通过扩大公司的投资规模来最求自身价值而造成过度投资,最终也形成投资支出对公司的内部现金流的依赖性。因此,如何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机构投资者的出现进一步拓展了完善公司治理途径,也逐渐成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的扩大及多元化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已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研究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效应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质量、盈余管理、管理层薪酬、公司绩效等几个方面,很少有文献从公司投资视角来研究,且在国内大多文献是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方面来研究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并未同时考虑到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异质性(如:长短线机构投资者、压力抵制型和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等)以及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部分学者在界定机构投资者的长短线依据单一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时间,并未从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整体持股水平来考虑。国内外学者都对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主导动因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时都会导致投资支出对内部现金流的依赖,即表现出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因此通过考察不同异质性下的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来验证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是个新的视角。我们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持股期限越长、独立性越强可能更具有动力对公司实施监管,缓解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以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本文基于投资支出与内部现金流敏感性这个视角探讨不同异质性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长短线机构投资者、压力抵制型和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等)对公司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缓解作用,从持股比例、持股波动率、压力抵制型和敏感型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几个角度提出本文假设:(1)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持股波动率越低,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越低;(2)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表现出更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而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无影响;(3)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与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比较更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作为长期型的社保基金和较为成熟的QFII基金也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并未能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并沿用FHP(1988)经典投资机会模型和Vogt(1994)的交互相乘项模型进行逐步回归进行验证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影响以解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治理效应。并通过改变投资支出的计量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出结果如下:第一、在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中表现出更低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说明机构投资者的注入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产权性质角度分析看,非国有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更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说明了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政策导向、行政干预等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受到一定约束,而在非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治理效应更加明显;第二、公司机构投资者整体持股比例越高、持股波动率越低(趋于长期持有)时表现了更低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表明持股比例越高、持股期限越长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价值投资理念,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效益和发展,也具有更大的动机参与公司治理,对管理层实施监管缓解信息不对称及代理问题,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而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并未表现出明显的作用,由于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与被投资单位存在更少的商业关系,实施监管力度较大,参与治理效应也更加明显。第三、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能够明显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证券公司也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但显著性不强,而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并未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这一假设并未得到验证,保险基金和信托公司都未能够降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表明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主导地位仍然显著,但整体机构投资者发展不平衡,并未完全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整体分析来看,我国机构投资者整体上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仍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导力量,其他类型多元化发展的格局,但各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结构并不平衡。因此在以后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提升整体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同时促进机构投资者趋于长期投资,形成价值投资理念,更能够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另一方面,优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结构,坚持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导,进一步发展长期型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和成熟型的QFII基金,同时完善政策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发展,提升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机制和动力,使得各类型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都能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