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彻底剥夺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所获利益,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责令退赔制度进行深入地研究。明确责令退赔的含义对于该制度的深入研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及域外关于责令退赔制度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关于责令退赔含义的探讨,可以看出责令退赔是被害人的原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毁坏后,原物已不复存在或不复原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责令犯罪分子以原财产的价值退赔给被害人,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的一项措施。而我国目前关于责令退赔的相关立法存在着零星分散的现象,导致责令退赔制度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对责令退赔制度进行研究,可以看出:责令退赔与追缴之间是替代性关系,当原财产尚存时,追缴即可,而追缴不能时,则责令退赔;责令退赔与返还之间是递进性关系,判决责令退赔后,违法所得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部分由犯罪分子予以赔偿,被害人合法权益之外的部分则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的法律属性应当是涉案财物的一种程序性非刑罚处置措施,而不同于实体性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没收。而责令退赔适用的对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既包括了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以及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在特殊情形下,也可包括衍生而出的利益,并且责令退赔的唯一适用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责令退赔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之间是如何区分适用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责令退赔时退赔数额具体如何认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责令退赔时出现错判、漏判,应当如何进行改正?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退赔责任如何划分?针对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退赔适用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被害人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犯罪行为损毁与非法占有处理能够明确区分的情况下,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各自独立;当损毁行为与非法占有处置行为指向同一行为时,将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集中审理更能快捷有效解决问题。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责令退赔原则上不应相互排斥,应有效衔接,当责令退赔判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结果已完全涵盖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无任何意义,此时责令退赔可阻止民事赔偿的提出。针对责令退赔数额的的确定,实践中可设定一个计算基准日多元化标准,如“取得时说”、“裁判时说”,在不同情况下由法官秉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量。针对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退赔数额的分配,可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模式,对被害人而言,各犯罪分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以被害人损失总额共同赔偿;对各犯罪分子而言,内部根据责任大小的划分进行退赔数额的分配。这样既充分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也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公平公正。由于责令退赔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着法条逻辑不清、执行主体及执行对象不明等问题,在对责令退赔的理论层面及实务操作层面进行研究分析后,应进一步进行相应的完善。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作为明确规定责令退赔的主要法律规则,应明确包括责令退赔在内的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责令退赔的适用对象为犯罪分子的一切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部分,除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外的其他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