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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和完善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这一重大的、创新的命题,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受法律的制约。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法的产生与商品市场关系密切相关,同时法治也是防范和消除市场弊端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条件,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弊端。刑法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以刑法为基本框架构建起中国传统法制,因此在我国权利的保障就十分依赖于刑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在事实上已经不能独自承担起保障权利的重任。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使人们观念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多元化的方式方法,即结合运用不同法律部门的方式方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共识,并在立法与司法上得以体现,其中,优先适用民事责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也是争议颇多的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重入罪轻出罪,在短时间内会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如果非法经营罪继续保持重入罪轻出罪的理念,该罪可能会完全成为“口袋罪”,不仅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而且对刑法的权威性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最终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稳步前进的步伐。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是侧重点在于监督和管理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法规,民法在适用上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它能够灵活规范并调整着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操作行为,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正确的轨道稳步前进。本文以司法实践的数据和经典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出下文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进行理性的梳理和总结,进一步详细阐述非法经营罪的出罪事由、出罪事由的类型以及出罪意义,说明非法经营罪出罪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归纳出正确处理好非法经营罪中的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或衔接问题就要做好价值判断和类型化分析。通过前文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即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分类,将非法经营行为分为《刑法》第225条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和一般非法经营行为;其中将特别严重情形进行再分类,分为无证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又分为超越种类范围和超越幅度范围,因此,一般非法经营行为和超越幅度范围经营行为优先适用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中无证经营行为和超越种类范围经营行为适用刑事责任进行补充。国内对于经济犯罪基本上是重入罪,轻出罪,在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适时地将目光转移到经济犯罪出罪事由上来,运用民法的方法处理问题,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避免在入罪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保证我国在刑事法治的正义性以及民事法治的自由性,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有一定程度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