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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刑法立法显现出非常活跃的趋势。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问题导向、以刑法预防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目前我国刑法完善所秉持的基本理念,这种较先前更为活跃化的立法思维被称为积极刑法立法观。将一些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等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将目光转向危险犯的进一步规制,调整个别罪名的入罪标准,逐步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的固有思维,以更好回应时代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需求。但刑事制裁措施的严厉性使得刑法成为通常意义上的“底线性”规范,强调刑法对行为的规制应保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这意味着在肯定现阶段积极刑法立法观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必须使其受到刑法谦抑性等慎重观念约束。因此,本文将从积极立法观的概念、特征出发,探讨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与构建必要性,并通过探究其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关系,进而讨论如何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合理限制积极立法观的活泛一面,平衡活跃的立法活动和刑法谦抑主义的关系,以完善刑法犯罪体系,提高刑事立法科学性。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以某些成文法系国家刑法修改为例,论述积极刑法立法观在域外立法中的发展与表现,并通过对我国几部刑法修正案部分重要内容的分析,直观展现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观念的转变趋势:刑法预防作用被强化,犯罪圈呈现一定程度的扩张,但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对于刑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并不是极宽泛的,更不是为追求毫无限度的数量增加,积极的立法观念被运用的基础始终是围绕着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的,而其中也必然包含了某些轻刑化、非犯罪化需求。第二部分结合积极立法观这一趋势形成的时代背景,对比传统立法观特征,阐述积极的刑事立法观念的合理性及确立的必要性。积极的立法观的发酵,一方面表现出社会飞速进步下刑事法律滞后性与现实社会多变间冲突的激化,另一方面反映出时代对于刑事法律需求扩大导致的刑法预防功能强化的现状。在当前网络信息化时代背景之下,伴随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与发展,社会不可控因素增多、犯罪行为国际化趋势显现,随着风险社会理论被广泛关注,传统刑法立法观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无法迅速回应新技术下犯罪手段逐渐隐蔽、犯罪行为逐步复杂化的社会现象。同时,转型时期的国家,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更加广泛深远的国际联系,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制,越来越要求全面化,某些领域或场合甚至需要刑法提前干预社会关系呈现积极化。第三部分论述积极刑法立法观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内在协调关系。从刑法谦抑主义的概念着手,探究刑法谦抑主义能够长期被刑事立法所重视的现实意义,刑事制裁措施的严厉性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限制的立法思维,都要求刑法必须保持理性,不可一味强化其制裁效果,冲破法律部门间应有的合理边界。但这不等同于刑法必须在法律规制范围的划分上始终被定位为被动的、限缩性的,更不代表着积极刑法立法观下的刑法调整范围变化一定有违刑法谦抑主义的初衷。提出在积极刑法立法观下认真审视刑法谦抑主义的本质,使二者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第四部分提出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合理应对构想。刑法在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走出传统刑法观的消极设定,但不能因此忽视刑法边界问题,故而,笔者在分析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刑法预防作用强化、调整范围扩张等现象的基础上,肯定积极刑法立法观确立过程中以前述方式促进刑事立法发展的积极效果,同时指出其发展中为追求刑法的预防作用而出现的一定程度上的激进化,基于刑法谦抑主义基础,对当下危险行为入刑标准进行分析,以刑法防线提前、兜底条款设置、调整范围扩张、刑事制裁体系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刑法膨胀现象为切入点,提出对发展着的积极刑法立法观做出合理限制,以期促进未来刑事立法更加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