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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正式运营,随后,以北京“宜信”、深圳“红岭创投”为代表的一定数量的网络借贷平台也纷纷成立并运营。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它凭借网络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扩大了民间借贷范围,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的问题,繁荣了我国信贷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方式是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场所,采用投标和竞标的方式进行借款和放贷。从其业务本质特征而言,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提供的是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是一种准金融机构。然而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刚刚起步,加上我国目前尚无健全的信用体系等问题,因此随之而生的诸如违约、非法集资、非法挪用贷款、贷款用途无法掌控等金融风险不断出现并影响网络借贷平台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网络借贷平台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其健康发展,有必要确立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法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部分主要介绍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背景,概括其发展至今的现状及影响,说明伴随其发展而生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最后得出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的结论。另外,介绍本文选题的创新性。第二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含义。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其含义。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通过分析比较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和现存民间融资组织的比较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第三,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笔者通过分析,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居间合同的性质,但是基于利益的考量,应当将其定性为准金融机构。第三部分——国外网络借贷平台之考察。本部分笔者主要采用归纳分析的办法考察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第四部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分析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第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有以下五方面问题,第一、放贷人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由于我国对民间放贷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大的定位,使其权利义务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也受到影响。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主要包括:1、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2、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第三、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风险控制不力。目前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呆坏账风险主要采取的是审核和催收的方式,这种方式稍显单一和落后,对坏账风险的控制力度不到位。第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缺失。主要包括:2、监管主体不明确3,缺乏监管的法律。第五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针对第四部分对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得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意见,第一、明确放贷人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第二、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主要包括:1、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2、建立基本信用评级制度。第三、加大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风险控制力度。第四、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主要包括:1、确立监管主体2、制定监管法律。第六部分——结语。本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梳理,并对笔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