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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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问题是关系农民生活水平发展、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乃至关乎整个国家基础产业完善的大问题,因此,调解和解决好“涉农”问题,是关乎我国“三农”问题长期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确立发展农业经济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取得了不菲成效,这种农民分得土地、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的模式,促使农民注重改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得以显著提高,农产品市场经济逐渐形成规模、走向成熟。理清农业制度与制度权利之主体的关系,能够更加明晰权利主体的作用。农户一直以来无论从政策宣传角度还是从法律规范的默认角度,都被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然主体,虽然纷争不断,但仍有其自证其义的道理,本文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角度研究和讨论农户的主体地位问题,以期明晰现代化建设中农户的权益和地位问题。本文正文论述部分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学术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主体的学说讨论,梳理各学说形成的主要观点依据,以公民集体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说、双主体说作为主要论证对象并且进行评析,指出各学术观点之间的理论缺陷与法律依据的缺失,从而通过比较得出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现实及理论意义。第二部分:与上文论述相呼应,对学说观点的法律证立进行一番梳理,作为中国民事法治建设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几部法律,将就关乎农业问题最直接的三部法律《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进行讨论和评析,通过对三部法律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律法规范进行比较,再次论证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法律选择性。第三部分:与前两部分相比较,此部分着重对农户进行一番讨论,虽然上文论述已明确论证了农户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法律选择性,那么就此主体的本质亦有必要进行一番说明,从农户的特殊性出发,首先从农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行辨析,主要讨论农户与家庭以及农民个人的主体资格的界分,其次针对农户主体资格的特殊性进行辨析,主要从主体资格的平等性、主体资格取得和消灭的特殊性,以及农户内部成员发生变动时的特殊性,再一次强调农户应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探讨当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时,其地位的完善,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把农户界定为民事主体立法中的非法人组织并阐述理由,二是辨析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时,以分家析产作为农户分化的分界点,其内部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本文以民事立法为基本立足点,以民事法理为基本原则对有关农户的学说、法律进行一番整理、评析,并从农户的特殊性角度对农户的本质进行剖析,以期明确农户在实践中的土地承包、流转等事关农民收益和农业建设等土地制度中的地位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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