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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权是民主宪政国家越来越重视的监督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新闻监督权必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我国新闻监督的发展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在所难免。目前,学术界对新闻监督权的理论研究不足。在实践中,我国新闻监督权还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我们改善。加强和完善公民的新闻监督权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新闻监督权与言论自由理论密切相关。当今社会,研究新闻监督权,也更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只有对新闻监督权进行全面地探讨,明确新闻监督权的含义、性质和权利要素,才能进一步加强对该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文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新闻监督权就是公民借助大众传播手段进行新闻监督的权利。我国的新闻监督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公民的权利。它反映着人民群众的愿望。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更好地推进民主宪政建设。同时,要学习借鉴西方主要国家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践经验。第二章对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论述。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具体表现为:法的效力位阶低、专门的立法缺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施不严格,如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部分官员抵制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司法保护也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本文第三章对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提出了完善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大力做好立法方面的工作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完善宪法依据,为新闻监督权在全国法律体系中建立最高的法律权威。通过制定《新闻法》、《新闻监督法》,来具体落实新闻监督权。明确新闻监督具体原则,细化新闻监督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转变传统观念、建立信息公开报告制度、构建公民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平台等方式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并逐步增强各职能部门的保护力度来健全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施体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措施来拓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司法保护: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划清失实与侵权的界限、平衡名誉权与新闻监督权之间的冲突以及降低新闻侵权诉讼中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