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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百姓安居,因而是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在立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中国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通过各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会议文件对其的相关认定主要包括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虽然该规定看似给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的依旧莫衷一是。这给认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清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文件众多,且同一特征在不同规范中存在不同的理解,许多标准采用模糊性词语进行表述,无法明晰的进行判断;二是,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使法律人才分布十分不均匀,因此各地的审判水平存在相当的差异,加上审级不同造成的认识不同,所以各审判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认定的理解也有不同,很容易造成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俄罗斯、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本文认为应当从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借鉴相关的法学著作、开展普遍的法官培训三方面来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要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调研,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统一而完善的认定标准体系,并且要减少模糊性词语的使用数量,应当明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进行描述。借鉴相关的法学著作要求严格审查法学家著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使之能够真正的在社会实践中为司法工作人员所使用。开展普遍的法官培训要求培训的有效性和普遍性,要使广泛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从而更准确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有序状态,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