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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成立的投资银行声誉效应在我国得不到广泛的实践经验支持,本文以声誉理论为基础,借助于金融中介理论、投资银行声誉模型、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分析了投资银行的声誉效应及其形成机制,并强调了制度因素在投资银行声誉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在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变迁中投资银行功能演化的基础上,重点对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经济效应及其保荐制下我国投资银行的声誉激励与信号显示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并就进一步强化我国投资银行声誉效应提出了相关措施。本文认为,在股票发行市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股票发行人的“道德风险”,大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降低了股票发行的效率。而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证明,金融中介具有低成本地搜寻和甄别项目质量信息、监督经营者行为的比较优势。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中核心的金融中介,可凭借其经营上的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优势,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发行企业质量及投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其上市后的行为实施监督,从而有效地缓解了IPO中投资者和发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主观的逐利动机和客观的专业水平差异使投资银行的信息生产面临可信性的威胁。对投资者和发行人而言,他们往往会根据投资银行过去的市场表现来判断其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由此产生了投资银行的声誉问题。声誉作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反映某一经济主体类型的特定信号,具有激励约束投资银行的执业行为、显示投资银行执业水平和质量的效应。而一般的声誉理论表明,投资银行的声誉需借助于一定的机制才能得以形成和建立起来,具体除了重复的股票发行博弈活动外,还包括:投资银行追求长期利益的预期机制;投资银行执业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对投资银行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和惩罚机制以及投资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等。进一步地从根本上来看,这些因素首先得受制于制度环境的约束。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制度和制度变迁会不断影响和决定声誉主体的行为,对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形成及其效应的充分发挥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市场,在政府推进型的证券市场建立过程中,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核准保荐制的特殊演变过程,随着发行制度由不成熟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投资银行在股票发行市场的功能也在不断演化;相对于以往其它发行制度而言,保荐制度由于将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中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明确化、具体化,实现了投资银行责权利的对称化,从而使得对投资银行的责任追究具备了可操作性的制度基础,尤其是其“荐而又保”的制度规定和连带担保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大大强化了作为保荐人的投资银行的责任,为投资银行声誉激励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基础的保证,实现了投资银行的执业质量和利益的直接挂钩。在声誉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下,投资银行为建立和维护自身良好的市场声誉,总会在执业中尽量勤勉尽责,并采用最严格的评估标准,慎重筛选和推荐发行企业,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价,以向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发行信息;同时在企业发行上市后会认真履行持续的咨询和督导职责,保证发行人严格遵照募资说明书的承诺规范运作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存在着如下的关系:投资银行声誉与IPO首日超额回报率负相关;投资银行声誉与发行企业上市前后的业绩表现正相关;投资银行声誉与上市公司违规概率和募资变更概率负相关。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利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数据资料对保荐制下我国投资银行声誉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所得结果均不同程度地证实了以上所推导出的理论假说,证明保荐制度实施后我国投资银行的声誉机制是显著有效的。这一研究结论验证了有关投资银行信息生产、认证中介以及声誉理论的基本命题,也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推行的实践效果。最后,鉴于与国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声誉理论研究和实践效果相比,我国投资银行声誉效应实证检验在某些方面所得结果的整体显著性还不是非常高的事实,本文提出以下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声誉效应,以提高股票市场运行效率的相关措施:即完善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并继续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投资银行内部治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重视投资者教育,培育其理性投资行为;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完善社会声誉评价和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