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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房地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7—2004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量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的22%,成为影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速度的重要力量。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链条中处于中间环节,对关联产业,如机械设备制造业、金属产品制造业、建筑材料等产生需求,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很大。1997—2004年间,扣除土地购置费后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量占GDP增量的比重达到11.6%,其中,2004年达到13%。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税收体系、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稳定器作用,显得十分的迫切。房地产税收的理论依据有两类基本观点。一类是公共经济学观点,认为应体现土地税收的政府财政收入功能和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功能。第二类是土地经济学观点,重点关注土地税收是否影响资源配置。从而分析得出,我国房地产税收应有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平等负担、缩小差距,杠杆调节、发展经济等职能。房地产具有位置固定性、增值保值性等特殊的资产属性,而且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具有难以隐匿的特点,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税收来源。房地产课税加重的是房地产价值较大占有者的负担,而相对减轻房地产价值较小或不占有房地产者的负担,利于平等负担,缩小差距。通过房地产课税可以抑制这种投机行为,以促进房地产产权的活动,使更多的人享有这一财富,从而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税收的一征一免,多征少征,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经济,借以鼓励和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就一个完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及其相关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十三种。依据房地产税收应有的职能标准来分析,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