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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一种以财产作注,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的活动。赌博行为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因此国家公权力必须对其进行干预,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赌博行为给予刑法制裁。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中,对赌博犯罪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即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得赌博的花样也在不断地翻新,掌握虚拟技术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虚拟赌博的行为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和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虚拟赌博犯罪的规定并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而是显出了一定的滞后性,没有充分发挥刑法制裁赌博犯罪应有的功能。虚拟赌博犯罪作为赌博犯罪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中,笔者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分析了虚拟赌博犯罪的概念和特点,并在与传统赌博犯罪比较的基础上,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就完善我国的虚拟赌博犯罪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导言部分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虚拟赌博犯罪的概述;第二部分是虚拟赌博犯罪的若干问题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虚拟赌博犯罪的立法评价及其完善建议。第一部分:虚拟赌博犯罪概述。本章首先对有关传统赌博犯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作了简单的介绍,并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赌博犯罪的立法概况。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虚拟赌博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分:虚拟赌博犯罪的若干问题分析。这一部分又具体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虚拟赌博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认定。笔者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的三种行为方式入手,分析了在适用于网络虚拟赌博犯罪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二是对虚拟赌博犯罪中的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包括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和价值等;三是从虚拟赌博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共犯的责任两个问题入手,对虚拟赌博犯罪中的共同犯罪进行了研究;四是对虚拟赌博犯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第三部分:对我国虚拟赌博犯罪的立法评价及完善建议。本章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赌博犯罪修改的解读,分析了现行的立法规定在惩处赌博犯罪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就完善虚拟赌博犯罪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