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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是一张没有国界,只有金融中心与边缘关系的地图”,当美国、欧洲和亚洲新兴国家的资产证券化进行得如火如荼时,我们面临的情况则是巨额不良资产亟待处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尚未推广,要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还是被边缘化,这是个不言而喻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发展极为迅速。其操作模式可以概括为发起人把有稳定收入流的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由该实体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证券,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给发起人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用资产产生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其中发起人转移资产给SPV,由SPV利用自身的远离破产结构设计,以受让的资产单独对证券持有人承担风险,而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这就是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此机制的成败往往决定着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成败。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资产转移采取何种形式才能真正隔离发起人的风险;第二,SPV采取什么样的结构才能隔离发起人的风险,使自己也远离风险。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第一个问题,即资产转移问题。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暗含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保持追索权,从SPV的资产中得不到足够清偿时,可以继续向发起人追偿;另一方面,为了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其他债权人实现公平,法律要求资产转移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法律即是在矛盾中寻求平衡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前言主要介绍各国资产证券化现状概况、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结构以及结构中的各个参与当事人的功能,对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手段、金融工具作以基本的解释。第一部分介绍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几种方式。更新是在各国实践中遇到法律障碍最少的转移方式。但是因其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不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资产数额巨大、债务人人数众多的特点,会使交易成本过大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并且对债权的担保并不一定完全随着合同的概括承受而转移导致更新后的债权资产可能需要重新寻求担保,另外会破坏或终止与债务人的关系,所以并不常用。信托的方式是目前证券化试点中所选取的形式,已经有了初步的操作规则。但是由于欠缺信托的法制传统,接受信托的历史不长,这一隔离资产风险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应用并不十分广泛。让与是最常用的转移方式。在让与中要首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