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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威胁人类生活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问题,环境权和环境利益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得到了确认。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发展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其对公民生活的影响也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之一。对于公民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的保护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面临的主要课题。对环境权益的救济是权利内在的程序利益的要求,因为无救济即无权利。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其在环境领域的具体实现,即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却相对较少。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限制了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和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有效监督。本文尝试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整理,探寻在我国诉讼体制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及具体的制度构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公益诉讼的产生原因及其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应该说,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救济两种途径,但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法获得诉权。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虽然突破了传统诉讼只保护私人利益的局限性,但对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总结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概念、特征和其类别。与此同时,将环境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几种模式——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对比,以期寻求合适的途径以现有的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但这几种模式同样存在着不适应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之处。第二部分围绕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展开。虽然《宪法》并没有以明示的方式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但在具体的条文上已有所体现。另外,《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环境法规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权利救济途径的缺陷。而环境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环境保护法律理念的更新,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第三部分提出了在我国环境法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为了减少立法成本,在不改变现行诉讼体制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