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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公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如何协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始终是公司法上的核心主题之一。我国公司法律实践的时间较短,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比较缺乏。本文正是想通过对美国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制度的系统整理和介绍,为我们提供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实体规则和理论营养。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有六章构成。第一章重点介绍一些有关公司受信义务的基础性问题,又分为五节。介绍了公司受信义务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法律渊源、公司受信义务的独特性质、公司受信义务的内容、公司受信义务适用的公司类型、公司受信义务实现的方式。公司受信义务的内容即注意义务与重视义务,其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但也有制定法;公司受信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代理人的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区别。公司受信义务的具体内容在封闭型公司和公众型公司中有所不同。第二章集中讨论了注意义务及商业判断原则。本章分为四节,包括注意义务的基本问题、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商业判断规则、及现代制定法对董事责任规则的修正。注意义务可以说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董事及高管在做出决策时应当是善意的,获得足够的信息,并诚实的相信是基于公司的重大利益。一旦满足上述要求,商业判断规则就会对董事提供保护,即只要该判断并非完全不合理,法院就不会时候评价该决策的明智性。第三章集中介绍了忠实义务与自我交易。本章分为三节。包括忠实义务与自我交易的一般问题、对自我交易规则的详细考察及避免自我交易无效的几个途径。第四章重点讨论了与管理人员薪酬有关的忠实义务问题。本章分两节,对薪酬的形式及相关的公司法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详细考察了对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则。第五章对公司机会理论及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介绍。本章分五节,介绍了与公司的竞争及对公司财产的利用、公司机会学说的一般理论、认定公司机会的若干标准、需考虑的若干因素,并对ALI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详细考察。第六章集中讨论了控制股东的受信义务。本章分四节,讨论了控制股东的一般受信义务、在控制权出售中的受信义务、在与少数股东进行交易时充分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在母子公司情形下母公司的受信义务。在结语部分,对美国法的精细与我国立法的粗疏进行了对比,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状况进行了考察,指出了我国公司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指出了一条在我国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精细调整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