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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存在这样一类犯罪,其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受害人由于遭受了“暴力”“胁迫”,可能实施或者实际实施了一些原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从而行为人被刑法认定为犯罪。符合该行为特征的罪名在《刑法》中共有七个,分别是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强迫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卖淫罪,因其中强迫罪名居多,故称之为“强迫”类犯罪。此类犯罪由于参与主体具有“多重性”且暴力程度具有“有限性”,因而受害人实际行为与否,对于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的认定是否具有影响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全文以符合情况的裁判文书和理论检索为研究基点,首先对“强迫”类犯罪的完成形态认定在目前的司法认定和理论聚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视,其次在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从“应然+实然”的双层面进行问题的解决论证,最后将检验思路和得出的结论重新应用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除引言、结语外,全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遵循“何为强迫类犯罪及其基本特征——强迫类犯罪完成形态认定的司法和理论问题及分析——‘应然层面的语义解释+实然层面的法益检验’及其具体法律适用路径”的逻辑思路。全文共计约45000字。第一部分为概念提出:“强迫”类犯罪的内涵界定和特征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强迫”类犯罪的提出缘由和内涵界定。在甄别日本《刑法》中“胁迫”“强要”“强盗”的概念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的“强迫”类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受害人由于遭受了“暴力”“胁迫”,可能实施或者实际实施了一些原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从而行为人被刑法认定为犯罪。在明晰概念之后,进一步界定该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主体的多重性”和“强制程度的有限性”。第二部分为现状检视:完成形态认定中的司法现状及理论现状。该部分主要是将符合概念定义的罪名,以案例的方式对此类犯罪的司法现状进行了检视,认为该类犯罪目前存在同案不同判、同类案件不同判、上诉率及二审改判率高、说理率高但是坚持观点不一且说理质量不高、辩护意见发表率高但采纳率较低等问题。通过理论展示对理论现状进行了检视,认为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理论种类丰富但是均欠缺论证、说服力不足,总体来看司法与理论存在脱节,理论不能指导司法。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认定,现状混乱的根本原因是,从形式层面来看是由于对于“强迫”的行为性质未能厘清,从实质层面来看是基于对“强迫”类犯罪中各罪名的法益认定不明。第三部分是路径探寻:“强迫”之应然解释和法益之实然检验。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提出的根本问题,试图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应然层面来讲,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强迫”是特殊的兼语结构,属于动词中的三价动词,根据其词义要求,唯有“强迫”的受动者转化为“卖淫”的施动者时,这个强迫行为方能够认定为完成。实然层面来讲,从“法益保护理论”出发,应当认为此七罪名的法益均不是单一的人身权利、但是人身权利是此七罪名中均存在的从法益。同时对七罪名的主法益做出了逐一认定,根据主法益认定结果来看,也必然要求有受害人的实际行为方能认定对法益的破坏已经达到了完全的程度,相应犯罪方能成立既遂。在应然+实然检验完毕以后,再将检验思路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以期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和辩护意见的阐述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