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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电信服务市场中,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已经成为衡量其网络服务业务竞争力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处于服务商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最后一公里”(即用户驻地网)是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基础。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接入用户驻地网就意味着获得了为大量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机会。因此,用户驻地网就成为了电信运营商极力争夺的资源,而由此引发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虽然,现有技术条件为多个电信运营商进入同一驻地网提供了可能。但是,在投资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下,电信运营商更青睐或心照不宣的通过成本最低的方式来获得运营收益,而不愿意通过公平自由的竞争来获得经营收益。与居民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订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就是电信运营商获得更多收益的方式之一,这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三个部分对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的签订背景。小区宽带服务业务能够给电信运营商带来丰厚的收益,获得更多的用户群体就成为了电信运营商的首要目标。因而,电信运营商就通过签订独家接入或建设小区驻地网协议来获得大量的、稳定的消费用户群体。该协议阻碍了用户对电信运营商的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二部分对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进行法律分析。首先,电信运营商和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也是协议的受益主体。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影响了多方主体的利益。电信服务的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受到了限制,失去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是该协议的最终受害者。同时,其他电信运营商在接入小区时受到限制,影响到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其次,从不同角度对签订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是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权利的侵犯;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这种行为是对于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是对市场竞争的排除、限制;从物权法角度看,这种行为是对小区业主物权权利的侵犯。在第三部分中,从两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一方面,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通过完善法律使签订排除用户选择权协议的行为归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中,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障各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权;另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赋予消费者诉权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救济。同时,要保障电信运营商驻地网的平等接入权,共享驻地网基础设施,以维护消费者对电信运营商自主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