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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据标准既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该标准的科学设定与正确把握,对实现公诉的目的、正确履行公诉职能、有效保障人权均有重大意义。刑诉法修改之际,对此问题的探讨更具紧迫性。本文从界定公诉证据标准的内涵入手,继而分析了该标准的功能与价值,探讨设定该标准的正当性基础;随后对研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即公诉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了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与显著区别;接下来,本文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实行的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比较考察;最后,对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议进行了系统梳理,驳斥了要求降低公诉证据标准的观点。 公诉证据标准的名称还较为混乱,应统一称为“公诉证据标准”。公诉证据标准是指控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控诉证据认定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这一标准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诉证据标准是依据控诉证据认定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的要求;2.公诉证据标准具有主观性;3.公诉证据标准具有相对性;4.公诉证据标准具有行业性;5.公诉证据标准以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并得出肯定性结论为参照,适用于指控犯罪的每一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这一基本事实;6.公诉证据标准仅是提起公诉的必要要件,而不是充分要件。 公诉证据标准与起诉条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起诉条件是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起诉的总的要求,既包括实体要件,也包括程序要件,它是提起公诉的充分要件。公诉证据标准是对起诉条件中实体要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程度要求,是提起公诉的必要要件。起诉条件具有法定性、外显性,公诉证据标准具有行业性、学理性。 公诉证据标准不同于对公诉的审查标准,公诉审查仅仅是对公诉目的的第一层次——是否足以引起审判程序的审查,而提起公诉以全面实现公诉目的为目标,必然要为第二层次——实现刑罚权做好充分准备。存在公诉审查的国家,公诉审查是法官适用的标准,而公诉证据标准仅仅是检察官的行业标准。一般而言,前者要低于后者 企图建立一个简单得像秤一样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地努力是徒劳的,但这丝毫不能否定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意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也是他的属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