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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发展,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成为世界各国越发关心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的环境保护机制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破坏环境的事件屡屡发生,亟需建立一些能够更好更有效的保护公共环境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其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根本目的和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的功能而成为人们的首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保障,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还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重要体现。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浅薄的想法。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公益、公益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概括性介绍。本文认为公共利益不仅包括国家的、社会的,还包括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就是其一。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诉讼称为公益诉讼,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程式诉讼。它具有目的的公益性及起诉主体的广泛性等特征,按照一般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三类。环境公益诉讼包含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中,是在传统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形成的,也具有目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可预防性等不同于传统诉讼制度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日渐成熟,诉权理论出现新发展的基础上的产生的,环境权理论和诉权理论的发展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法学上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立法和实践的考察。主要介绍了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它并不属于集团诉讼,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分为针对一般主体的公民诉讼和针对行政机关的公民诉讼两种,在起诉主体资格上,美国的公民诉讼从原来的“法律上的权利”转变为“实际损害”原则,使起诉主体的资格相当宽泛,但也做出了诸如事先通知等限制性规定。同时为了拓宽视野,简要介绍了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英国的检察总长之诉,法国的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