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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制度作为明朝特殊的司法制度有其独特性。它不同于前朝的任何一个时代。厂卫制度有着自己的一套体系和行事方式,其权力之大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它在整个明朝历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权力范围已经渗透到了整个王朝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对在皇权国家中起着重要支柱作用的法制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厂卫制度作为一个与传统司法有着明显对立关系的特殊司法体系,对明代的法制有极强的破坏作用,它吞噬者整个司法体系的司法权力,使得法令不行,社会极不稳定。通过对厂卫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全面的看待明朝的法制,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厂卫制度的本来面目,认识封建专制体制下法制的本质。厂卫的特殊司法体系与传统司法体系的并存与对抗是明朝一代司法的特色所在,这种现象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厂卫制度诞生于废除丞相后的明朝,强化皇权的需要催生了厂卫的产生与存在。这是封建专制极端化的历史必然。在历史上,法制一直是维护国家稳定的最有效的手段,然而明朝厂卫制度的出现使得一千多年的法制陷入了绝境,究竟是怎样的力量使得法制也必须低头?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从三个部分描述和解释了明代厂卫司法体系与传统司法体系的并存与对抗,试图分析厂卫制度对于传统司法体系的巨大破坏作用。第一个部分重点描述厂卫制度与传统司法的并存关系,考察厂卫司法体系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脉络,厂卫拥有的司法权力,厂卫与传统司法的关系、厂卫之间的关系以及厂卫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以此说明厂卫制度与传统司法的并存。在整个明朝历史中厂卫司法体系与传统司法体系一直并存,厂卫从整体上具有司法权力上的优势。通过对第一部分厂卫性质的描述,可知厂卫不仅仅是与传统司法并存的司法系统,而且它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与传统司法的并存中又存在着明显的对抗的关系,而且在对抗中,厂卫长期处于上风,充当了传统司法的破坏者角色。因此,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厂卫剥夺法司权力现象的描述,分析厂卫作为一个破坏者是如何破坏传统司法的。第三个部分以前两部份的分析为基础,进而探析厂卫对法制的危害以及厂卫横行背后的社会历史原因,更进一步的剖析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的根源,使得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厂卫制度作为专制集权极端化的产物对法制的危害,从中得到一些历史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