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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利润微薄,加之保险制度缺失,风险无法转移,使得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追逐高额利润、规避风险是金融资本的本性。因此,大量的金融资本对农村金融市场“望而却步”,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给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我国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等。但是,随着邮政储蓄银行逐渐变成农村资金的“吸虹器”,使得对原有金融机构进行改革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存量改革难以突破农村金融供给困境的情况下,增量改革成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其中,村镇银行在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发展速度最快。为了更好的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放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通过放宽设立条件促进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另一方面,基于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以及村镇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考量,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设置了一系列准入条件,例如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对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等。这些准入条件在保证村镇银行安全运营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村镇银行的发展,我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通过对村镇银行设立、发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分散在包括《暂行规定》在内的几个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在村镇银行设立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提高准入门槛的情况;其次,《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使得主发起行一家独大,影响了村镇银行自身的独立性;再次,《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过低,很多村镇银行自身实力不足,导致吸存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村镇银行业务的开展;最后,我国村镇银行业务准入完全照搬一般性商业银行,没有对村镇银行的“支农性”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业务准入制度,导致村镇银行支农不足。针对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其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保证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当加强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对村镇银行的设立、发展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防止地方政府提高村镇银行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对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促进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提高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村镇银行的“支农”性设置专门的业务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