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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而牺牲真正权利人静的所有权利益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是中日民法以及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十分重要的财产制度。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日渐频繁和复杂,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因此各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严格意义上来讲,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设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没有完整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只是比较零散,不成体系。针对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该规定还并不完善,但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学者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通过比较中日善意取得制度,得出中日善意取得制度的异同。第一章主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历史渊源、存在依据、立法现状四个方面,比较中日善意取得制度的异同。由于适用财产性质、构成要件等的不同,因此概念上自然有差异。中日两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就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上来说并无差异,都是起源于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这一原则,并在后来的制度沿革中又加入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受让人须为善意这一要件。在存在依据方面,我国法学界通说为权利外形说,而日本民法学界却赞成占有保护说。在立法现状上,《日本民法典》中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明确且完整的规定,比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更为完善和成熟。第二章主要介绍中日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各要件的介绍和比较,得出异同。中日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同点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对象必须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行为取得标的物。(3)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不同点为:(1)适用财产的性质不同。这也是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最大的不同点。(2)对占有的要求不同。在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对财产的占有做过多的要求,只是作为取得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来强调。第三章主要从中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客体方面来比较。中日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相同,都将财产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以此来确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规定上:首先中日的法律规定中都不完全排除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且对善意第三人通过正当渠道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原权利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时,须向善意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其次虽然都规定原权利人有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但对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同。第四章主要从物权变动和债权关系两个方面比较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效果的异同。在物权变动方面,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日本民法对即时取得制度的规定都采用原始取得说,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物权的性质认为属于原始取得。中日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债权关系方面也基本相同,都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并以此来平衡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