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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联系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运用比较的方法,剖析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之不足,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措施。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鉴定的历史沿革,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酝酿、发展与成就。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活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经济运行、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时代的呼唤。第二部分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思路。首先要正确界定司法鉴定的内涵和外延。要认真把握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要遵循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必须加以改革完善。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科学地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第四部分是司法鉴定人制度改革。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被称为“法官的科学辅助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是“诉讼参与人”。要明确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五部分是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改革。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启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司法官启动制。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侦控机关权利过大,抗辩力量明显失衡。未来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应采取司法官启动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