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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然而公司僵局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频繁地发生。公司出现僵局时,公司如同死机一般,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都无法正常进行,对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利益相关人甚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探求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找到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优途径成为了公司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目前,对于公司僵局纠纷解决途径的研究只是单一从司法介入或者非诉救济进行,没有将两者联系起来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对比非诉救济与司法介入之间的优缺点,寻求公司僵局不同情况下的最优解决途径,并对两者存在的缺陷作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中国首例合资煤矿僵局案例入手,对山西亚美大宁公司的公司僵局进行了评述和分析,引出了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从四个部分对公司僵局的非诉救济与司法介入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公司僵局的法律特征。从公司僵局的内涵出发,分析公司僵局的特征、分类、成因和危害。通过对公司僵局内涵和特征的阐释,对公司僵局有了准确的界定;对公司僵局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辨析不同情况下的公司僵局;分析公司僵局的成因,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更加深入理解公司僵局;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阐明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利益相关人甚至整个社会的严重危害,得出公司僵局救济的紧迫性。解决公司僵局有司法介入和非诉救济两种方式,其中,司法介入是我国目前最常用的方式。笔者就从司法介入入手阐释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第二部分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具体规定是司法介入的依据,是公司僵局解决的最后保障。但是在法律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有许多障碍和弊端,必须从制度上不断完善,并且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前提做相关的硬性规定。笔者认为公司僵局解决最有效的途径,还是非诉救济。第三部分公司僵局的非诉救济。非诉救济方式灵活多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有四种公司僵局的非诉救济方式。首先是章程的自我完善;第二是股权的转让;第三是调解的运用;最后是仲裁的选择。通过具体的阐释,了解各自的适用范围、优势;找出各自的缺陷并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意见。第四部分通过前面司法介入和非诉救济优缺点的阐释,找到公司僵局不同情况下的最优解决途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与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对接,找到两种公司僵局解决方式的切合点,完成两者的衔接和转换,建立多角度、立体化的公司僵局纠纷解决措施,力求能够为《公司法》中公司僵局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实务处理上提供可行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