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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伴随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同步发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由于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对进城农民工全面而持久的排斥,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滞后。城市住房是农村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的基本物质前提,在当前又构成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瓶颈。在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对城市化水平和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改善并逐步化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进城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长距离、跨地区和以大中城市为主要迁入地的人口转移过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一独特的乡城人口转移过程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政策体制的深刻影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己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制约条件,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全局,关系着新型城乡一体化的构建和实现。求索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化解之道,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社会最低住房标准、农民工群体的内部分异对其城市住房需求的影响、不同类型城市间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差异是探讨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时的三个重要前提。社会最低住房标准是一个涉及人的基本生存权、劳动尊严及健康安全的正义标准,社会成员无论贫富贵贱,都应享有公平地获得社会最低住房条件的权利,任何人在基本生存保障面前都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排斥。农民工中存在着群体的内部分异,家庭形态和个人形态的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分属两种不同性质:其中农民工家庭主要是永久性“安居”住房问题,而农民工个人则主要是临时性打工住房问题。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住房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化解。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梳理和比较分析发现,不同类型城市农民工住房可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即:一、二线城市农民工的月房租收入比接近住房负担警戒线,农民工整体上不具备住房可支付能力;三、四线城市农民工人均月房租收入比处于较合理水平,农民工基本具备住房可支付能力。从农民工对城市住房的可支付能力角度考虑,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心应下移,以中小城市为主。当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城市住房状况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住房形态多样,住房区位呈边缘化特征并与城市主流社会相隔离;(2)居住面积小、住房条件和环境差;(3)缺乏租、购住房的支付能力三个主要方面。论文通过对以武汉市为个案的调查分析,归纳得出关于该市农民工住房状况的若干结论,包括:(1)租房是该市农民工城市住房最主要的实现形式,租房居住的农民工比例占到67.8%。(2)城中村是该市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地,有52.6%的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3)该市农民工住房面积小,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仅为9.2m2。(4)该市农民工合住人数多、居住拥挤。租房农民工的平均合住人数为3人,而在集体宿舍中平均每个单间的合住人数多达7人。(5)该市农民工住房设施严重缺乏,水电厨卫浴不配套,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39%的租房农民工住房没有厨房,5%左右的住房不通水电,32.4%的住房没有单独卫生间,34.9%的住房不配套洗浴条件。(6)该市租房农民工的人均月房租支出为663.6元,人均房租收入比接近20%,80%以上的农民工住房负担沉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市农民工的住房状况进行评估的结果显示,农民工住房“宜居”的隶属度为0.1598,“比较宜居”的隶属度为0.2368;“不宜居”和“非常不宜居”的隶属度分别达到0.3816和0.2209。定量评估的结果进一步验证了武汉市农民工住房条件差、缺乏基本生活配套支持的事实。以武汉市调查数据为样本,本文先后建立SEM模型和Logit模型实证探究农民工城市住房状况对其定居城市决策的影响。实证估计的结论证实了城市住房状况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SEM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城市住房状况”对“农民工的市民化倾向”有显著的正向因果效应,其标准化系数达到3.488,为模型中最重要的一对因果关系,表明城市“住房状况"在对农民工“市民化决策”的数量解释中占据了极其关键性的地位。Logit模型的结论显示,对城市住房状况“满意”的农民工比对住房状况“不满意”的农民工选择市民化的概率在三类模型下分别高出79倍、63倍和27.5倍;而认为城市住房状况“-般”的农民工也比对住房状况“不满意”的农民工选择市民化的概率在三类模型下也分别高出10.9倍、8.9倍和7.1倍。这说明农民工对城市住房的可及性及住房条件,显著影响着他们对务工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影响到他们对自身实现市民化可行性的基本评判,进而影响着他们是否朝城市化方向努力的最终决策。因此,农民工城市住房状况会对其市民化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改善农民工城市住房状况对推动城市化发展、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具有长远的积极作用。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成因可概括为供求和制度等若干维度的因素。在供求层面,从需求角度而言,农民工对城市住房的可支付能力和有效需求不足是其住房问题形成的直接原因。从供给角度而言,政府住房保障的缺位、城市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减少了与农民工经济能力相适应、具有获取的便捷性和较好宜居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农村土地权益对农民工在城置业支撑性功能的欠缺、城市土地供应的政府高度垄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土地财政”和住房体制改革的过度市场化,进一步弱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大大抬升了城市门槛,削弱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基础。户籍体制和依附于其上的城乡二元保障壁垒限制了农民工对城市住房的可及性,成为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和实现市民化的最大制度性障碍。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住房实践表明,在城市化加速阶段,化解农村转移人口住房问题应主要靠政府集中兴建公共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可支付能力,政府有必要对租房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培育和发展个人住房信贷市场,建立健全居民住房金融服务体系,是化解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引导和培育以公共企业、非营利组织为核心的社会力量承接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职能,是增加公共住房供给能力和效益的有效手段。探索宅基地置换城市住房模式、发展农民工公寓等也是多样化实现农民工城市“安居”目标的可行路径。农民工市民化及其城市住房问题的化解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宏观上看,它与经济发展阶段、农民工整体素质和经济能力、城镇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密切相关。从微观上看,作为个体的农民工要实现市民化必须具备一系列基本要件,其中最基本的三个要件是:(1)农民工在城市拥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具有保证其城市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较充足的经济来源;(2)享有与市民同等身份待遇,以及平等、公平地获取城市公共服务和保障的权利;(3)具有满足长期的家庭化生活需求、具备适当宜居性的城市住房。城市住房是农民工市民化最直接的、最现实的前提和要件,也当前初步具备市民化经济基础的农民工最迫切的吁求。化解进城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是:(1)以政府为主导、投资兴建公共住房,增加农民工城市住房的有效供给;(2)分类化解不同市民化意愿和能力的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3)按近、中、远期的时间框架、分阶段设置目标任务,循序渐进地化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4)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给予农民工公平待遇。化解进城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主要策略包括:(1)实施“以中小城市为重心、二线城市为补充、一线城市有控制”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梯度转移策略;(2)“以租为主”是化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现实选择;(3)大力培育和引导低端租房市场的发展,规范租房市场管理,增加低端租房有效供应、提升租房品质、降低租房成本是化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着力点;(4)适经济发展阶段和财力承受能力情况,有序推动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5)进行城镇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探索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对其市民化过程的支撑性功能,形成多渠道化解农民工城市住房瓶颈的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