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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从法律上维护市场公平,同时为防范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证券公司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证券市场信息泛滥,减少内幕交易的有效保障。
信息隔离墙又称“资讯隔离”、“资讯隔离墙”、“中国墙”、“信息长城”、“道德墙”、“冲突墙”,对应英文为“Chinese Wall”。信息隔离墙并不是一座现实的“墙”,而是一种隐喻,是指通过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一系列信息隔离机制,来控制或者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其有三个典型的特征,及“自律性”、“选择性”和“隔离性”。在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有利于解决“利益冲突”、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的监管体系。信息隔离墙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著名的美林公司内幕交易案首度引入,作为防止滥用内幕信息的方式被人们普遍接受。其后,“中国墙”制度在美国法上得到了循循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墙”制度被英国借鉴,在英美立法上得到了承认,为各国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近些年,在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又得到了新的发展,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然而在我国,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立法上、法律责任的设置上,还是在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设上、执行上、监管上,都还存在或这或那的问题。在立法上,我国关于信息隔离的具体规定,迄今为止尚无专门法规,仅有零星条款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效力较低的规章或规则中;对于一些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作为自律机制,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用道德来约束,其效力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和质疑;信息隔离墙制度在监管广度和深度上还远不及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信息隔离墙建设的执行和监管规定明显过于原则和粗疏。这些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立法上,应该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民事法律责任,并以法律形式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最低要求并确认其抗辩效力。在公司信息隔离墙的实际建设中,应进一步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设计及建设内容,加强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落实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