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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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不少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案件被曝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针对该类行为,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应该做非罪化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进行有罪认定。科研经费的性质问题、科研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科研人员在套取经费时是否存在职务便利是正确分析行为性质的争议焦点。单纯的科研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然而纵向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拨款,属于公共财产,课题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申领、核销以及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的行为均属于从事公务,科研人员利用经手纵向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套取经费的,具有成立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性。对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定性,应该从国家鼓励科学研究的政策背景角度出发,同时兼顾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行为进行有罪认定,应该严格把握标准,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警惕“泛刑法主义”和重刑主义,避免打击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在对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建设,以期减少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的土壤,维护我国科研管理秩序。全文约三万三千字,除引言和余论,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概述。首先对文章涉案主体范围进行说明,主要包括科研单位和高校里的科研人员,并将科研人员从内部进行划分,分为课题负责人和一般科研人员;其次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和性质,将其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根据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同,可以将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最后列举了套取科研经费的常用的四种手段,即使用与课题无关或者虚假票据报销课题经费,编造人员名单冒领课题经费,抬高科研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的采购价格,赚取回扣和通过转账给外协单位形式套取经费等。第二部分,归纳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实践与理论处理争议。笔者收集梳理了近些年被曝光的典型案件,提取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基本案情和案件处理结果基本要素,归纳制作表格。经过归纳分析可知,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类行为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有些学者认为该类行为应该按无罪来处理,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按犯罪来处理,如认为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或者认为现行刑法应该新增新的罪名来规制此类行为。第三部分,对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由于项目依托单位对于科研经费只有管理监督权,课题组也仅具有使用权,所以经费的流转没有改变其原有属性;从事公务是判断科研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纵向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产,项目负责人对于纵向科研经费的支配与核销活动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而单纯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则不属于公务活动;课题负责人或者项目主持人对于课题和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性,然而该管理职权不同于行政管理人员所具有的职权,两种职权不能混淆。第四部分,基于上文争议焦点的分析,对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性质进行合理的刑法定性。在我国鼓励科学研究的环境背景下,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应该坚守鼓励科学研究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该进行非罪化处理,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而对行为进行有罪认定的,也应严格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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