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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并且作为法律程序被纳入立法,使其越来越受到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和解在发挥其解决纠纷、修复社区关系的功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犯罪人的实际刑事责任。本文以此为视角具体阐述刑事和解是否对刑事责任有影响、影响是否正当、如何影响等问题,进而提出实现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正当化影响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与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刑事属性、契约属性和修复属性决定了其实质是刑事案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刑事责任是以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行为为前提、以实体性惩罚为后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同时,通过刑事责任对行为的归责和行为人的评价,综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合理裁量犯罪人相应的刑事制裁提供依据。第二部分,论述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及其正当性。否定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观点,认为刑事和解仅是裁量刑事责任的一个影响因素。其对刑事责任的具体影响体现在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实现上。且刑事和解基于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多种量刑情节的复合型决定其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而从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出发,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的必要影响也是实现刑罚预防和矫正双重目的的需要。第三部分,围绕刑事和解在我国实践中的现状展开,总结了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的不当影响。当前刑事和解的运行存在刑罚适用随意、量刑差异化明显、赔偿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过大以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结案方式上存在与立法规定相悖等问题。第四部分,分析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影响不当的原因。在立法层面上,刑事和解的实体法缺位导致其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刑法根据不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从宽处理”的模糊性决定了实践中量刑不一的必然性,而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的矛盾使司法实务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无所适从。在司法层面上,“赔偿——从宽”缺乏合理的规制,使刑事和解遭受“花钱买刑”的质疑;加之刑事和解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导致其对刑事责任的正当影响缺乏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面临威胁。第五部分,从四个角度提出如何实现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正当化影响。第一,将刑事和解作为实体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第六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六十九条:“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此给刑事和解以实体法正名,弥补诉讼法规范模糊的缺陷。第二,明晰刑事和解案件的规范化量刑,以规范化量刑原则指导刑事和解案件的刑罚个别化,避免不合理的量刑差异。第三,在对“赔偿——从宽”适用上,综合赔偿的“量”和“质”,考虑犯罪人的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赔偿积极性等因素,避免赔偿金额的大小成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单一因素。第四,从对刑事责任的正当化影响视角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确立对刑事和解合法性和自愿性的审查制度,探索在不起诉前与判决后对加害人的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