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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频见报端,如: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致伤致残等;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不断严峻。在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问题。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还有损政府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以期加大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惩罚力度;本文试图从加强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的必要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相关易混罪名的区分标准,完善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对策四个角度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简要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加强对食品监管渎职罪惩处的必要性;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食品监管渎职罪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法治。第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特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动渎职“养鱼执法”、食品监管渎职罪查处难度大、食品监管渎职罪调查取证难、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的现象突出。第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成因:权力的腐蚀性是产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本质原因;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是产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经济原因;法律监督力量不足是产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关键原因;惩罚力度不够是产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重要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相关易混罪名的区分标准,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对策;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各个部门的职权和职责,确定刑事责任主体;立法应明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增设财产刑;增设资格刑;优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加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加大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规范惩治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