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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起源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国际银行监管规则。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如今已成为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守的准则。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监管当局开始深刻反思监管框架的相关问题。鉴于此,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对全球银行业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一直积极尝试遵循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构建我国的监管制度框架,截止至2011年6月,我国311家银行均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然而,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并非意味着金融安全;而《巴塞尔协议Ⅲ》对监管框架的调整警示着我们:资本监管制度的完善工作任重道远。近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至此,资本监管的战略意义愈加凸显,关于资本监管究竟如何调整银行的资本与风险,乃至资本监管是否有效降低了银行风险的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重点。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监管压力下的资本与风险调整,挖掘高资本充足率背后,监管压力发挥的作用;同时,希望2005-2010年银行资本与风险调整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新《办法》再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实施效果提供实证支撑,从而完善我国资本监管体制。因此,本文兼具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资本监管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阐述,继而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实施进程、现状及存在问题。实证部分选取我国17家商业银行2005至2010年的年度面板数据,设立局部联立调整模型,基于不同资本测度和不同性质商业银行两个视角实证研究资本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调整。研究结果表明:银行资产规模、表外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对资本调整产生显著影响;资本调整、表外资产规模显著影响银行的风险调整。资本调整与风险调整均具有内生稳定性趋势。资本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调整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监管压力大的银行并未做出资本上的调整以调高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并不影响银行的风险调整。最后根据实证结论,从监管层面,银行层面和监管框架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