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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国内及国际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人们的交易方式也日新月异。在这样的背景下,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作为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买卖双方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不仅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世界各国买卖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国际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考。在国内,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同样对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内容借鉴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并深受CISG相关内容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合同法》对CISG进行了总体的借鉴和移植。但是,目前国内外法学研究者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争议较多,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呈现出不同内容,采纳不同原则。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内容不够完善,无法将现实交易的一般情况全部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为国内及国际贸易的展开造成一定障碍。由此,研究CISG对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影响还是具备了比较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对理解与解决现实交易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重点研究CISG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影响。第一部分对风险问题进行概述,介绍了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念、特征、引起风险的主要原因以及风险转移的三大原则(合同成立转移原则、所有权转移原则以及交付主义原则)。第二部分对CISG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剖析和解释,分别介绍了涉及运输、路货交易、不涉及运输以及违约时的风险转移问题,并阐述了货物特定化这一风险转移的前提。第三部分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对比第二部分重点并详细介绍了CISG对我国立法的影响。第四部分对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由于理论水平有限,笔者将就CISG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影响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