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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程序是对行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新型机制,其于2012年由浙江省公安机关进行试点,并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吸收,成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程序之一。快速办理程序在试点中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而且降低了案件的复议率与诉讼率。在快速办理程序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后,也逐渐开始适用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2021年《海警法》出台,快速办理程序成为了海上维权执法的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快速办理程序是否入法的问题,也成为了被热点讨论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行政程序具有防范滥权、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合理行政等诸多重要功能,程序的简化也被视作对法治的挑战。因此,在快速办理程序被广泛应用的情形下,不仅亟需构建正式制度对案件的快速办理进行法治约束,而且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也需要谨慎为之,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故而聚焦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三个问题具有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内容,通过对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理论逻辑的研究,试图探析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使用了逻辑分析方法,通过引入治理现代化理论以及社会加速理论,说明了快速办理程序不仅通过繁简分流实现了治理资源的高效配置,而且通过程序加速约束了执法机关的时间裁量权,进而论证了构建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程序是政府在加速社会中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制度之治,政府的治理效能既体现于其对既有制度的高效执行,也表现为有回应性的制度供给。在加速社会中,一方面社会不确定性快速增长,政府的治理规模不断扩张,政府治理资源的利用效率决定了其所能实现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时间成为了公民稀缺的基础性资源,时间权力(权利)现象愈发凸显,政府治理通过程序革新,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无故拖延,减少了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因此其也是有效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快速办理程序并非要实现对所有案件办理程序的简化,其所要实现的是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因此单纯扩大现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或简化普通程序均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精细化,故而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具有必然性。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内容,通过发掘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现实逻辑试图回答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可行性问题。虽然在理论上构建行政处罚的快速办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但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还需要有现实的可行性。首先,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有直接的现实需求。快速办理程序之所以在公安机关率先试点实施,正是由于公安部门长期面临着执法任务过载与执法资源有限的张力,因此其急切盼望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随着治理规模的不断扩张,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将在各部门之间进一步凸显,因此精准配置执法资源会成为执法机关的普遍性需求。其次,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有必要的技术支撑。程序步骤的改进与删减是实现程序加速的重要方式,而无论是对程序步骤的改进,还是在步骤删减的情形下保障办案质量与权力监督效果,都有赖于执法装备的使用。再次,各地试点为快速办理程序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实践的场域。各地的试点实践不仅丰富了快速办理程序的制度样本,也检验了快速办理程序的执法效果。最后,《行政处罚法》为快速办理程序入法保留了制度空间。现有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并不充分,因此现有行政案件有进一步被分流的空间。另外,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从快处罚程序是快速办理程序的特殊形态,《行政处罚法》对其原则性的规定既为从快处罚程序的设定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也为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进行了留白。第三部分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与第六章内容,其是对快速办理程序制度的构建。本文通过调研与访谈,广泛搜集了快办程序的实践样态,并使用规范分析和逻辑分析对实证资料进行了处理,提出了快速办理程序构建的价值标准以及制度框架。第三章以程序正当性理论为基础,对快速办理程序构建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进行了论证,即要实现有效率的公正。首先,快速办理程序要遵循程序的内在正当性,保障当事人作为一个有尊严的政治主体,以实现制度最低限度的公正。其次,在实现最低限度公正的基础上,快速办理程序在构建过程中还要实现程序的工具正当性,即通过对程序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尽可能地使程序效能最大化。第四章是对快速办理程序的受案范围的设置,其应当采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以及当事人认错认罚作为其适用标准,并排除牵涉利益较大的案件、当事人是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案件以及牵涉犯罪的案件。第五章是对快速办理程序加速技术使用的正当性规范。其一,在精简文书时应当使文书简洁完整的实现记录、保存与传递功能;其二,在减少法制审核环节的同时要强化法制资源的事中供给;其三,要对案件办理的证明标准进行多元化设置;其四,其行政方式的革新不能削减正当程序的信息工具功能;其五,对办案场所的灵活设置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安全以及避免对当事人的压制;其六,办案时限也应当与程序整体的加速深度相匹配。第六章是对快速办理程序配套机制的设计。为保障加速得以顺利实现以及巩固程序的正当性,快办程序还应当设置如下配套机制:第一,设置将程序适用作为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动议机制;第二,设置补足事前公开补不足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第三,设置从轻减轻的量罚机制;第四,设置监督资源更节约的事后抽检监督机制;第五,设置必要的时限延长机制;第六,设置保障程序衔接的程序回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