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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版权在新技术时代的一项特殊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一次修订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并有一系列配套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权利人难以通过对作品直接的占有而排除他人的控制与干涉,因此权利冲突在所难免。于是随着视频网站的出现,大量的版权影视作品未经许可被随意在网络中传播,版权人出于取证、赔偿能力等多方面考虑,往往绕过上传者转而起诉视频网站,后者则通常选择以网络空间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抗辩,二者的博弈则多以和解告终。鉴于此,本文选择了北京新传在线诉上海全土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试图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探讨,能够给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一点建议。全文一共分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案由及简单的案情介绍。第二部分从前两部分内容中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在第三部分围绕其摘开讨论: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通知与移除”免责条款的适用;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方式。其中,第一个问题在理论界主流观点一直存在分歧,过错说及无过错说均不乏支持者。后两个问题则是对近年法院针对视频网站版权侵权审判方式加以探讨。“通知与移除”免责条款是借鉴美国法律的结果,而在对通知的作用与意义、作为被告的视频网站主观心态的认定的理解上却存在误区,以致各地法院在适用条件上标准不一。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法院在审判中常用的和创造性采用的方法均值得研究。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首先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对于“通知与移除”免责条款这一舶来品,要结合法律本义及具体案情在认定网站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适用,尤其要厘清通知的性质。而鉴于视频网站版权侵权屡禁不止,赔偿数额采用补偿式的计算方式已无法独立解决这一问题。最后,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对立法及审判方式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