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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商法和商主体的发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中国商法的发展出现了商法现代化不足的局面,新型商行为的出现和商人向企业的转变急切需要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需要。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面临现实的考验,这就需要关注商法对商行为本身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研究有助于丰富商法基础理论。商行为研究中一般理论研究的论文不多,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现代商法的角度出发,阐释对商行为控制的基本态度、维度以及内容,希望在未来可能制定的《商事通则》中的商行为制度有所贡献。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发展的影响。企业成为商主体克服了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巩固了商事法的独立法域地位,影响了民商事立法中的具体制度规定。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立场。主要从传统商法在对商行为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控制应起到的作用两个方面论述。本文总结了传统商法在立法内容上的缺陷、法规规范体系的缺陷、控制方法上的缺陷,提出现代商法对商行为中的涉他性内容采公法化控制,对商行为过程注重权义安排与程序控制,对商行为实施效果采严格的责任制度。本文的第三部分从控制的内容上论述,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是一种事前权利分配、事中程序控制和事后严格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商行为控制制度。本文的第四部分从控制的维度上论述,在商法控制的程度上要区别于经济法,将商法中的控制区别于经济法中的规制,回归商法私法的本质。本文在已有关于经济法与商法区别的研究上,着重关注商法在表现形式、作用机理和价值目标上的私法本质。本文的第五部分是对《商法通则》中商行为篇的立法建议。从现代商法中的地位、价值和特征方面初步论述了在《商法通则》中专门规定商行为控制篇的必要性。构建商行为控制篇在商法通则中的立法模式:立法体系上,体现商行为折中模式,在规范内容上,突显商事法的特别规范,在法的表现形式上,体现一般商行为与具体商行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