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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整个法律监督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侦查监督权的确立是为了保证立案侦查工作可以合法有序的进行,同时又对犯罪分子给予了及时、有效的惩罚,另外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给予了保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职能,侦查监督制度建立的目的旨在保障我国法律正确的、有效的实施。该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制约权力机关合理的正确运用权力还能保障其法律价值的实现。法律价值涉及很多方面,但本文仅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在维护司法公正,保证诉讼效率及保障人权三部分进行阐述。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享有监督的权力。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的侦查监督起到的是一种事后补救的作用,而西方国家的侦查监督是一种事前预防的功能。笔者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德国和日本侦查监督的立法,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侦查监督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前苏联和当代俄罗斯的侦查权及监督权。了解到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在适用范围上比西方国家要小得多,因此在对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时无法发挥其预防功能。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在立法、司法以及实践中存在着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立法层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以列举方式列举了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范围,但其侦查范围的“二十条规定”仅谈实体违法,却未对侦查程序违法问题予以明确。立法上的不全面,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其监督权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无法予以合法监督。司法运行中,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意识薄弱和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力量不足,使侦查监督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监督不力,不监督以及将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产生。 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将我国司法改革推向了高潮。笔者以检察机关职能的再定位为切入点,将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权的配置作为新论点,对国家将反贪渎职类案件的侦查监督权从检察院上收到监察委员会的这一改革的作用进行简单论述。此外,文章最后论述了建立侦查权司法审查的基础及构建司法审查中的侦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