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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由“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再到两者并重,讨论一直不断,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立,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协调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独特视角。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案外人提供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克服执行乱的利器,其设置和运用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制度已经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该制度仍存疏漏,特别是对实体法研究的不足,制约了该项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高效。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探讨。 2007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由此,该制度渐渐进入人们视野。该项制度以其正当性价值理念,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脱离了执行程序所在篇章,这更加说明了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诉讼为案外人提供实体性救济,这似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方向性指导,但通过对该制度实践运行的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仍存在疏漏,制约了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高效。目前理论界,大多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对实体裁判和操作规则较少关注,对如何建构与运用中国特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现实性问题,现有理论仍缺乏实证研究。而由于有效理论指导的不足,司法实务界出现审理思路不同、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致使该类案件上诉率高、发回改判率高,反遭当事人诟病,甚至出现了取消该制度的声音。鉴于此,本文阐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性质等理论基础,并通过对人民法院受理该类诉讼情况的调查分析,呈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特点,进而对审判难点和操作规则的瑕疵进行辨析,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权基础、担保物权人能否作为适格的案外人、顶名买卖、冻结账户资金的实体权属判断标准、前置程序合理性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和借鉴域外制度以及我国审判经验提出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构想,主要包括理论上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实务上统一审理思路、配套机制上设置单列执行机构即建立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罚机制。本文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力图将该救济制度蕴含的每一个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运用到每一个实践环节中去,并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辨析和提炼,提出有助于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望该制度能够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实现其独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