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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调整权责关系,表现出越加重视规则、程序和可问责性的趋向,问责成为影响政府官员行为选择的主要机制。政府官员采取行为时优先考虑责任,而不再是优先考虑激励制度对自身晋升、经济等需求的满足。这一转变伴生问责泛化、决策避责、执行形式主义等负面问题。关于如何缓解或化解问责的负面效应,很多学者认为决策后评估是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他们提出要完善评估,精准界定问责事由。这一认识使得我们将研究视线投向行政决策后评估,思考行政决策后评估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探寻“在责任追究中如何使用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行政决策后评估如何开展才能为责任追究所用”“行政决策后评估在责任追究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价值、如何发挥最大价值”等问题的答案。目前,行政决策后评估与问责的关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在我国,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利用研究尚未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关于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学理性探讨不足,难以为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实践中地方政府已经展开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摸索,但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处于模糊的摸索、试错阶段,往往随意启动行政决策后评估或出具内容简单、模糊的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科学性、有效性明显不足,并没有实现完善决策机制的治理愿景,亟待理论的指导。因此,有必要深入开展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研究,应对行政决策后评估理论支撑不足、利用不足、价值不显等问题。评估的高效利用并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组织机构未能充分利用评估结果,这一问题在国外的评估研究中备受关注。帕顿围绕评估的利用问题提出“以利用为中心”的评估理论、玛琳·劳布里·劳德专门探讨公共组织加强评估使用的方法。任何评估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资金等,评估的成本是昂贵的,因此评估的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被利用的评估,意味着评估的开展是一种无效行为,也就难以实现优化决策的目标。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在“以利用为中心”评估理论、价值-工具理性、制度建立与变迁理论的指导下,搭建出“价值-制度”分析框架,探寻行政决策后评估如何嵌入决策机制中发挥最大价值。经过理论推演与实践调查,发现行政决策后评估只有率先实现问责价值,满足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的问责期望,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他诸如调整、宣传、知识创新等价值。行政决策后评估的问责价值,指的是开展行政决策后评估为充分释放问责制度的效能、实现问责目的等提供的支持与支撑作用。在问责时代,行政决策后评估用于支持问责、实现问责价值既能满足治理现实的需求,也符合领导干部的问责期望,并初步具备了实现的可行性。不过,目前行政决策后评估要想实现问责价值面临着一些制度困境,还需要从价值、运行环境、制度体系方面加以优化与完善,以增强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可利用性与有效性。论文研究如下:首先,对比理论发现与实践规定、历史经验与当下实践、治理难题与实践回应,明确了行政决策后评估用于问责,既能够有效破解决策失误、问责失衡、避责倾向等治理问题,也能够推进“调整与优化”等其他价值的实现,从组织视角论证了开展行政决策后评估以及行政决策后评估实现问责价值的必要性,倡议政府在问责中利用行政决策后评估,积极发挥行政决策后评估的问责价值。其次,采用关键事件访谈法深入剖析政府官员的心理认知和行为选择机制,判断开展行政决策后评估是否存在合法性受众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得到相关利益群体的认同与支持。调查发现,在问责时代政府官员支持评估的前提是作出他们“可接受”的问责。“可接受”的问责反映出政府官员对问责的特定期望:问责应是可认同、可预测、可承受的。回应问责期望的有效工具正是行政决策后评估,经由行政决策后评估可判断决策结果的严重性、判断决策结果是否存在个人原因、增强对问责结果的预测精准度等。故而,行政决策后评估实现问责价值具备合法性受众,符合理论逻辑。再次,探究行政决策后评估实现问责价值的可能性。经过理论分析,推演出行政决策后评估实现问责价值的两个条件,一是行政决策后评估提供的事实信息和价值信息能够覆盖问责缘由需要的信息,二是存在理性的决策问责实践。更进一步地,本文采用扎根理论发现行政决策后评估内容与决策问责缘由的耦合可保证行政决策后评估与问责制度的衔接、关联。换言之,保证行政决策后评估内容与决策问责缘由的耦合,行政决策后评估就具有实现问责价值的可能性。不过,考察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运行环境和制度构成,发现行政决策后评估面临着制度困境,如权责失衡与缺少保障机制、其他评估类型的注意力挤占、绩效问责的路径依赖,这些梗阻交织在一起,导致理想的行政决策后评估无法推行,无法实现问责价值。因此,结合前文的理论与现实的困境,本文从价值、运行环境、制度要素三个方面展开,修正、完善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促使行政决策后评估率先实现问责价值,并推动诸如调整与优化、宣传与推广、知识创新等其他价值的实现,继而回应最初的“行政决策后评估如何完善决策机制”“行政决策后评估如何被高效利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