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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是若干年过去了,案例指导制度仍是临盆待产,具体实施细则至今没有出台。并且社会中对案例指导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疑问仍然不绝于耳。本文试图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全面分析,消除一些对案例指导制度不必要的疑虑。在第一章笔者首先通过一个具有黑色幽默色彩的王海案来引出案例指导制度,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点。在第二章,笔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论述上,笔者并不是简单地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宣扬,而对我国现有弥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揭示它们不能有效保障司法统一的原因,并结合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来论证在我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采取这样的论证进路是因为笔者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观点: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如果能够有效运行就可以保障司法统一,没有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构建一个新的案例指导制度。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在中国也有前车之鉴,比如对公权力监督的问题,我国创造了多重监督体系,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在第二章笔者试图通过深入分析制定法、司法解释和法律方法论来消除对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质疑。在第三章,笔者主要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以致在广大群众之间都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认为中国完全不具备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条件;有的认为条件还不成熟,需要等待时机;有的认为我国应当尽快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在本章中,笔者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从法律到制度,全方位的论证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当然,笔者也主张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切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当积极稳妥。一言以蔽之,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场域中,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应当抛开各种疑虑,促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