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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快速进步,海量数据通过全球网络进行高效地跨境交互,加速国际投资与贸易活动的进行,为国际数字经济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尽管跨境数据流通有利于经济提升,但同时也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这一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际主体纷纷针对国际投资与贸易构建隐私框架并设置隐私保护标准。虽然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公民数据隐私安全采取积极措施,可在国际协作中,尤其是在多方参与的政府经济合作机制内,更多的是设置促进跨境数据流通的条款。设置此类条款虽然可以避免因某一缔约方过分严格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措施对投资与贸易中的跨境数据流通造成阻碍,但在实际上将会破坏数据隐私保护与跨境数据流通间的平衡。同时,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内,东道国加入隐私框架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框架内外国家投资者的区别待遇,则更易招致仲裁风险。为避免此类问题产生,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可以在约定保障数据流通条款的同时,将个人数据隐私引入国际投资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之中。通过这一举措,既可为东道国数据隐私保护措施提供充足的监管空间和合法性依据,又可为东道国监管行为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活动范围确立可预测界限,以最小的跨境数据流通阻碍为代价,保障个人数据隐私安全。本文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展开,剖析几大主要经济体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指导思想,以及相关国际合作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将个人数据隐私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和投资仲裁经验对其在仲裁中的解释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全文研究内容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对本文展开讨论的背景进行详细介绍。首先阐明数字经济与跨境数据流通的关系,以及跨境数据流通所产生的作用。其次对各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中针对个人数据的不同表述进行辨析,论述了不同用词间的内在一致性。随后,对跨境数据流通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间矛盾及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进一步分析了各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的现状。第二章则在前文基础上着重分析现有隐私框架和国际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尤其研究了现有国际协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所采取的保护模式,指出单纯以隐私框架约束各国不利于化解跨境数据流通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间矛盾,以及其所存在的弊端,并在随后提出在国际投资领域应当在投资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中加入个人数据隐私以更好的解决现有问题。第三章则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论述将个人数据隐私纳入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明确将个人数据隐私引入一般例外条款将以较低的成本在投资领域构建高效的个人数据隐私双重保障体系,同时还可以提高东道国监管灵活性并增强投资仲裁的可预测性和合法性,稳定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此外,还通过总结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经验以及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相关实践,对把个人数据隐私作为一般例外解释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具体总结我国目前在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中设置个人数据隐私项的实践及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上述分析指出我国应在一般例外条款中合理设置个人数据隐私项,同时维护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减少投资仲裁风险,并进一步参与国际隐私框架构建和隐私标准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