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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过去,人们多从思想和伦理道德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价,而很少从法律层面上去做分析和研究。但是,道德评价仅对见义勇为者做精神上的褒扬,无法解决其受损的补偿、致残后的生活保障、医疗和家属的抚恤等物质问题,往往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但立法上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见义勇为行为并具体分析了其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二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三是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四是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包括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和抢险救灾两类行为。第二章是结合前文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及构成的分析,从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属性进行探讨,以找到它在法律上的准确定位,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而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提供依据。其中该章着重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几种学说,得出: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无因管理行为的自身特殊性。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见义勇为行为又可定性为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第三章是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法救济。基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无因管理性,见义勇为者可以依据相关债权制度获得损害赔偿或补偿。基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协助性,见义勇为者可以依据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获得行政补偿。但民事救济是第一位的,当见义勇为者通过私法途径不能获得全部赔偿或补偿时,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行政补偿,成为见义勇为者获得救济的最后保障。第四章是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完善,文章中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及法规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空白及不足,进而分析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并对立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发挥法律特有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