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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乃权利法,被誉为权利宣言书,这是因为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享有的诸多民事权利。在这众多的民事权利中,有一些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终止权、优先购买权、要约撤销权、要约撤回权、承诺权、提存权、抛弃权等等,类型化后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形成权。所谓形成权,即指权利人凭借其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形成权这一概念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艾米尔·泽克尔所首创的。泽克尔对形成权的理论研究,对民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因而其关于形成权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很多权利也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人能够单独地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因而对民事生活和民事司法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形成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些研究。 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形成权有关内容作了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形成权的概念、性质;第二部分对形成权的特征、分类、功能作了分析说明;第三部分论述了形成权的成立、行使、消灭。 第一部分包括形成权概念的源起及其确立、形成权的含义及其意义、形成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形成权的性质。本文认为,形成权的概念源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体系划分。在为一些诉讼形式(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撤销诈害行为之诉)寻找实体权利依据的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些权利如撤消权、解除权等无法为当时的权利类型(即支配权、请求权与抗辩权)所囊括。为了给这些权利找到其归属,善于思辩的德国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最后泽克尔创造了形成权这一概念。此后,形成权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现在,形成权通常指那些仅凭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导致大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这一概念使得上述那些具体的权利有了类型归属,使得形成权与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等权利类型并列。由于形成权是一组权利类型化的结果,因而,形成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集体性的概念。由于形成权与单方法律行为都具有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功能,因而易于混淆。但是它们在本质上还是有着区别的,形成权属于权利的范畴,而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另外,形成权也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