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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市土地整体出让及城市土地国有制度,因而在不动产物权的构成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反映在住宅的治理上也会有所不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业主自治的水平不高,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业主的自治权利和主体地位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和体现,反而出现业主权利被肆意侵害的现象。而且,因为存在着自治区域、自治主体、自治组织、自治内容以及自治价值上的不同,我国现行的居民小区自治体系与新的业主自治模式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是有其本质区别的。在业主自治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各种不可预测的矛盾层出不穷,在解决问题中遇到的种种困难显现出目前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不足。然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却是任重而道远的。我国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自治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依法自治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接受督导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不再处于法律的边缘,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有关业主自治机关的性质、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等问题却没有系统的解决,只是很笼统的规定了其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颁布施行,业主和业主自治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更加详细的确认,这些问题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认可和确定,然而实际运行中的业主自治依然问题百出。合肥市是目前我国城市中发展比较快的城市之一,合肥市业主自治的现状,能客观地反映我国大城市业主自治的水平。所以针对合肥市业主自治状态的调研意义重大,且调研样本应具有代表性,应该选取本地有代表性的大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和本地老的小区加以对比;选取口碑较好的物业小区和小区管理较差的小区加以对比。并随机调研数家小区的业主自治状态和业主的满意度,以及一些较成熟的业主自治的小区的经验的提取和总结。分别从小区业主自治的开展和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业主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自治汀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保护,应该分别从业主的专有权、业主的共有权、业主的成员权等方面入手寻找保护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方式。其次,从基层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着手,分别从基层政府组织的权利与制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业主自治去解决问题。第三,从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入手,分别从政府职能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为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为委员会的监督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为委员会的会议与财务公开机制的建立分析对业主自治机构的监督势在必行。第四,建立业主大会通信表决机制,解决业主大会开会难的问题。最后,从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制定方面入手,分析管理规约的制定的方法和方式对业主自治的影响并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以期提出的目前业主自治的问题解决上的一些个人的观点能对我国业主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设添砖加瓦,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