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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一直被认为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对于法律程序中直接体现出的法的价值总是被忽视。比如,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自古希腊时期便有论及,而程序正义问题直到13世纪的英国才正式表现出来。法的效率价值是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法律经济学的推动下得到应有的重视的。所以,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作为法律程序价值研究的一部分,自然欠缺成熟。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历来被理解为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如何缩短周期、节约成本。
该文指出,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应当大力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各种不同主体的价值需求,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取得最佳效果,从而真正增加效益。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同一关系问题,该文提出在二者关系的对立性方面,公平是理想,效率是手段和制约。厘清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上的模糊认识,避免了刑事诉讼再修改中的盲目性。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该文突破资本主义学者的守法理由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根据社会主义国家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而且是道德义务的原理,创造性的提出,罪犯服刑之后,会受到社会的排斥,降低重新就业的几率,这对犯罪行为人犯罪成本会造成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