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历史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为重大的一个环境危机问题,其复杂程度远非以往人类社会所需要处理的环境危机问题所能比拟的。其既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正因如此,为有效解决这全球性难题,联合国于1992年正式引入了“减缓”与“适应”两种战略应对气候变化。前者主要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缓解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持续不断加剧的严峻状况;后者则意图通过不断增强整个人类经济社会自身的各种适应能力,对气候变化做出趋利避害的调整,以降低及预防气候变化对社会的各种不利影响。本文首先通过对气候变化现状与影响、适应概念及适应气候变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阐明“减缓”措施并不足以单独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仍需要“适应”措施的帮助。在国际社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制度存在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最初,适应议题仅作为减缓的附属议题,后逐渐与减缓具有同样重要地位,在后巴黎协定时代,适应气候变化进入全球适应阶段。适应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确立了适应气候变化的全球适应目标、适应行动的基本原则,同时构建了适应资金与技术支持机制、国家适应规划与行动计划、国家信息通报与盘点机制的基础框架。全球适应阶段强调缔约方加强自身适应行动,进行适应信息通报—全球盘点,加强各缔约方适应信息及经验交流,同时盘点各缔约方的适应行动、适应能力与适应需求,推动全球适应目标的实现,最终落实全球气温控制目标的实现。其次梳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适应性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在适应领域主要通过政策性的规定进行调整,或虽存在部分客观上起到适应作用的法律,但其主要目的并不以适应气候变化为主。在适应制度中存在适应法原则与制度不完善、部门统合性与公众参与性不足的问题,并分析我国适应政策与国际机制之间存在的差距,有必要借鉴国际适应机制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制度框架。通过国际法制研究与借鉴,本文尝试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法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分析最脆弱群体原则与注重性别敏感性原则,建议将注重性别敏感性单独确立为应坚持的原则之一,加强对女性适应需求的重视与权益的保护。为使我国与国际法制及发展趋势接轨,为我国相应的适应性规划制度、适应信息公开制度、适应性资金保障制度、适应评估和报告制度的构建作出初步的构思。我国不仅应当在理论上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的理念,更应当在具体实践中加强对适应的重视,加强适应性立法。在遵循自然规律和具体情况,总结国际社会与国内经验的基础上,切实优化适应框架体制,最终实现降低我国环境脆弱性、提高环境恢复力、提高我国适应能力的适应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