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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证明实用主义法哲学提供了一种解释在中国适用的国际投资法的工具。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实用主义法哲学认为应该考虑制定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经验、论证和社会进程,并鼓励采用更广阔的视角。实用法哲学强调制定法律、适用法律时的固有社会进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均有赖于各国家或地区特定的情形、传统和历史。法律之外的因素会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律的制定及适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可像传统实证主义者主张的那样忽视它们。如果采用实用主义进路,我们可以更好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本身如何在一个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产生,从而更好地解释法律实践,预测未来潜在判决以及实践中适用特定法律带来的影响。在第一章,我们将对比实用主义与实证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路径,并展示为何实证主义路径不足以理解法律实践。考虑到国际投资法对于国际经济、国际法主体在经济上的和谐共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便以适用在中国的国际投资法为例。其中,我们以国际投资法各种待遇中适用最广泛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为例,并且分析该等条款是如何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适用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法中极为重要,因此我们选取该等条款加以分析。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实用法哲学及通过实用主义进行法律解释,我们将实用主义方式和实证主义法律解释方式加以对比,指出实证主义法律解释的缺陷和错误所在。第三章简要介绍了中国法律体系及其特征,随后解释和分析中国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国内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第四章则对分析了国民待遇条款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我们将针对本条款以实证主义解释和实用主义解释进行对比,并强调实用主义方式更为恰当。第五章中,我们以与第四章方法论类似的方式,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分析,并相应地认为针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实用主义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实用法哲学赋予了我们更宽广、更深入、更周全的视角,还能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是如何适用的,以及何种实际因素会切实影响法律实践。我们还由此得出结论,对于理解国际投资法如何适用在具有截然不同且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的法律系统,实用法哲学是一项灵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