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僵尸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日本,特指只能依赖政府和金融机构存活的企业。僵尸企业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探讨僵尸企业的经济后果并对其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僵尸企业的概念于2015年正式提出,随后迅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点研究话题。本文以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僵尸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日本,特指只能依赖政府和金融机构存活的企业。僵尸企业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探讨僵尸企业的经济后果并对其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僵尸企业的概念于2015年正式提出,随后迅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点研究话题。本文以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第一,本文结合制度背景,明确了研究僵尸企业的重要意义,梳理了我国僵尸企业的发展现状;第二,本文梳理了与僵尸企业和财务信息透明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并作了文献评述;第三,本文结合了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理论分析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僵尸企业降低了正常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第四,本文选取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9-2016年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建立了回归分析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五,本文从法律制度环境、行业竞争程度、政治关联、企业业绩等方面为切入点,进一步研究了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最后,本文从政府角度、企业角度、银行及外部投资者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研究发现:僵尸企业显著降低了正常企业(即非僵尸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具有“挤出效应”,并进而降低了企业业绩。该结果在不同稳健性检验以及工具变量回归中仍保持稳健。进一步发现,僵尸企业对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处于较差法律制度环境中的企业以及处于高竞争程度行业的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负向影响更加明显。本文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政府厘清僵尸企业的经济后果,有利于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制定和实施。
其他文献
如何有效发挥以银行机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企业创新的支撑作用,对于提升我国微观层面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当前,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其创新能力对实现技术追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与银行偏好的存在,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相对集中的银行业结构,无法有效满足具备不同融资特性企业的金融需求,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研发投入与创新积极
中国的服务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且国产化导向明显,D公司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其服务器产品能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在我国市场上占据前三的位置,可以说是十分不易。既然能够达到如此成就,D公司必然有其过人之处,除了历史效应和技术优势之外,其营销战略思想和营销策略也是值得研究的,有很多其他企业可以借鉴的地方。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通过PEST分析和SWOT分析以及波特五力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前提,而离婚则意味着家庭的解体,也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因此一直备受关注。其中离婚条件虽仅决定当事人双方可否离婚,然其却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前提,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夫妻就离婚本身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则可通过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然若存在争议,则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存续与否。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增长,离婚原因的纷繁复杂使人们愈发关注离婚,因诉讼双方存在纠纷,法官在适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存在资金匮乏且融资难度大的问题,而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广受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欢迎,近年来,股权质押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并且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截止2019年12月,A股市场上进行过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多达3 081家,质押总比例为7.97%,质押股票总市值4.58万亿元。股权质押凭借其筹资便捷、限制较少的融资特点,在满足上市公司资金需求的同时又可以保持大股东
在全球性的发展战略推动下,跨国公司开始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并提高其品牌的知名度。国际品牌广告在拓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品牌产品营销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品牌广告在持续传播过程中应注意的是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不同。对现代多元文化的广告传播以及传播策略的研究,使跨国公司能够逐渐打破全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文化障碍,并使品牌在全球文化中获得竞争优势。广告的跨文化传播具有非常重要
为增强债权实现的机会,同一债权上可设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混合共同担保形式。《物权法》等多部现行法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规则,但对于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仍存在法律适用困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法律是否认可已担责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认可担保人有权内部追偿,应适用何种规则,未认可内部追偿应如何分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物权法》颁布前,内部追偿规则作为担保人内部求偿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裁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旨在解决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很难“看到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基本不出庭应诉,实践中多由工作人员代其应诉,或者只委托律师代理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长期缺席行政审判反映了行政机关不重视行政审判,不尊重人民法院,消极对待行政应诉的态度。行政机关的消极对待带来一系列不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实现不能,司
除了《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的刑法意义上的从业禁止制度之外,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体系中同样存在大量的从业资格限制的规定。为协调二者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指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尽管如此,由于“从其规定”条款本身具有极强的概括性,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做法不一,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通过“从其规定”
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不同,会出现司法定性不准确。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是否增设新的罪名划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交通道路“碰瓷”行为方式具有复杂性,某一单个刑法罪名不能完全评价“碰瓷”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应该增设专门的“碰瓷”罪名进行评价;另一种观点是“碰瓷”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财物,手段行为跟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原理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在具体的罪
近年来,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案件多发,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本罪行为方式的罪数形态问题。本罪共有3种行为方式: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行为人实施本罪在多数情况下是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平台、制造条件,因而学界通说认为本罪属于实质预备犯或预备行为的实行化。这一特殊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使得本罪在司